*ST越博与财务总监徐方伟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两度不准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2号)显示,经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股票名称“*ST越博”,300742.SZ)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96万元至-10785万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母净利润修正为-14673.76万元至-17791.94万元;同时首次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预计为-1832.41万元至-4950.59万元。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归母净利润为-21304.52万元,归母净资产为-8359.91万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2023年2月23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归母净资产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徐方伟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越博动力、徐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图片)

公司年报显示,徐方伟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4年6月21日任副总经理,自2019年6 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财务总监。徐方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业务总部高级经理、神采风采(广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9年6月入职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2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徐方伟:

经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或公司)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8,296万元至-10,785万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母净利润修正为-14,673.76万元至-17,791.94万元;同时首次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预计为-1,832.41万元至-4,950.59万元。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际归母净利润为-21,304.52万元,归母净资产为-8,359.91万元。

公司2023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母净利润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2023年2月23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归母净资产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徐方伟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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