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新股保留直接定价方式 新增定价参考上限

中国网财经2月17日讯 据深交所官网消息,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3年2月17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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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介绍深交所就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及正式发布的情况。

答:本次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中,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等10部主要业务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等6部业务实施类规则,同步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十分关注、广泛参与,对全面实行注册制给予高度评价,对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规则修改完善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完善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改善交易机制安排、便利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

截至2月8日,深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41条。深交所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征求意见后,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36条,其中回应了相关主体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对其他有关意见建议,后续将进一步审慎论证利弊,深入评估实施条件和时机。二是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相当一部分意见建议与工作优化改进有关,如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的把握标准、提升审核问询的针对性、推进开门办审核等。深交所将采纳这些建议,在后续发行上市审核及持续监管等工作中,认真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改进优化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获得感。

除上述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深交所还发布了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就本次集中发布的规则,深交所在官方网站首页设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专区,以便利市场主体查阅规则信息。

二、请问对于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作了哪些安排?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一是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三、请介绍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相关制度主要内容。

答:为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主板交易监管实践,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与创业板整体保持一致),明确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要求和调整机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协同深交所监管工作,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是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明确可从严认定、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四、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答:深交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主板定位特征、投资者结构,兼顾存量与增量,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调整优化主板发行定价、配售相关机制,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差异。

一是完善定价机制。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保留直接定价方式,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新增期货公司为询价对象,保留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明确配售对象参与网下发行的市值要求。

二是优化配售限售机制。优化回拨机制,当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适当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新增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实施限售,明确大盘股差异化的网下限售比例要求。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引入网下投资者缴纳保证金、二次配售等应对机制。

五、请介绍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后的相关工作衔接安排。

答: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所制定修订的制度规则较多,涉及市场参与主体比较多,市场影响比较广。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深交所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

一是关于主板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深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二是关于创业板审核文件要求。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三是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

四是关于规则生效时间差异化安排。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请介绍深交所对推进开门办审核、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深交所高度重视注册制廉政建设,坚持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持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把各项监督要求嵌入到注册制改革全流程;坚持抓好审核透明度建设,着力推进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坚持强化廉政监督,紧盯关键人员、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交易所需要进一步扛起审核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廉政风险,锻造廉洁的注册制。为此,深交所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开门办审核”力度,强化审核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做实做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安排,加大执行力度。近期,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畅通全流程沟通机制。修订完善业务咨询沟通指南,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提高市场主体咨询沟通的便利度。着力提升审核环节的沟通质效,提升沟通层级,强化审核问询出发点、侧重点及关键点的沟通说明,促进提升问询回复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撤否项目沟通机制,充分反馈撤否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理由。

二是持续加大重点事项审核公开力度。制定“审核质量效率双提升”行动方案,既从严把关又提高效率,进一步突出问询的针对性和重大性。针对市场重点关注的创业板定位把握、资金流水核查等事项,结合审核实践积极加强研究,适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制定审核指南等方式,指导市场主体准确理解适用规则要求。持续开展发行上市业务培训,培训内容突出审核、现场督导工作实践。

三是持续完善审核分级责任制。全面梳理总结审核实践,进一步将审核工作中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核制度机制安排、业务流程等基础事项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好分级负责、集体决策机制,做好分级把关,加强权力制约,减少审核自由裁量权。对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核判断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类案处理”,在审核过程中统一审核把握的尺度。

四是持续提升审核效能。进一步强化审核过程管理,在受理环节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流程节点、计时规则,进一步增进发行人对审核过程和关键节点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推进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审核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审核效能,进一步降低请托说情、打招呼等风险。

五是持续加大行业廉洁承诺制度执行力度。完善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廉洁承诺制度,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企业申报时提交廉洁承诺函。着力强化现场督导针对性,督促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升辅导把关质量,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和制度建设,对违反廉洁从业要求、围猎审核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从严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持续推动行业生态净化,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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